新办民营医院可免三年税
新办民营医院可免三年税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新办民营医院前三年可免税;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民营医疗机构在税收、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医保定点管理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根据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也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办理。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管理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对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经申请核准,可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经验收合格的可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和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责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此外,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
鼓励在郊区新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据市卫生局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市已有民营医院(即设有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近40家。但新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大多设置在市中心,郊区一些新形成的大型居住区周边缺少上规模、上等级的综合性医院。今后,我市鼓励投资者在下沙、丁桥、半山、留下、滨江等区域新建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兴建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病、传染病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我市今后在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再设置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如需设置,需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通讯员詹雅记者葛婷婷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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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27 责任编辑: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