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指导(3)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是一种附加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征收范围
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1)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2)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免规定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修订内容: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注意: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注意: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条款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
应比照“三税”的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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